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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扣除范围: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或赡养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只要其中一位老人达到60岁,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目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还不知道的赶紧看看吧!▌文章综合:央视一套、中国政府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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