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之定义所谓报废的机动车,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报废汽车之标准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为依据,按照汽车行驶公里数、使用年限、车型、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报废汽车法律依据为防止其被重新组装重新上路行驶,机动车报废不可以当作废铁出售或转让,须遵守相关的机动车报废制度,对于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国家强制回收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
驾驶拼装或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处罚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问第1项的规定处理。来源:铜仁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