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证券经理进行股票交易,对方每天发来“报捷”短信,却不想十年间的320万元投资不但一分未赚,反而亏损60万元……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证券经理赔偿客户股票账户损失42万余元,客户因无视法律规定和证券公司的风险提示,被判对损失自担30%的责任。
十年投资320万元,一分未赚反亏60万元2010年6月,方萍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某证券公司驻点证券经理祝小娟向她推介了证券产品祝小娟说,“钱交给银行才能赚多少!我炒股很厉害,帮你炒股赚钱,不收你钱”方萍心动应允,在该证券公司开立了账户,并将账户密码等告诉了祝小娟,委托她进行股票投资理财。
2014年2月,经祝小娟推介,方萍又与证券公司签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向该公司融资借款,由祝小娟继续操作进行股票交易由于方萍对炒股不在行,也不会使用手机客户端查看账户资产,因此全部依赖祝小娟发送的短信了解资产状况。
看着对方每日发来的金额信息,方萍沾沾自喜且深信不疑直到2020年9月,方萍因购房需提取资金,才获知证券账户真实资产情况经查询流水显示,方萍的账户累计资金投入320万余元,累计资金转出260万元,60万余资产“不翼而飞”。
与祝小娟沟通无果后,方萍向该证券公司进行投诉,证券公司核查后对祝小娟作出了辞退处理方萍认为,祝小娟通过虚假短信使其对证券账户的资产状况产生错误认知,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祝小娟则辩称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证券业本身存在系统性风险,方萍证券账户资产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方萍诉至铜山法院,要求祝小娟和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60万余元法院审理: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理财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而在本案中,原告方萍将证券账户密码等操作信息交由被告祝小娟管理、投资,祝小娟接受委托并进行了实质的股票交易操作,二者之间存在口头的委托理财关系。
祝小娟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形下,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祝小娟作为持证上岗的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和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买卖,严重违反行业禁止规定祝小娟作为受托人未能告知原告方萍市场行情及证券账户真实交易情况以便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反而虚构资产信息蒙蔽原告,导致原告亏损60万余元,祝小娟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
原告方萍轻信他人,无视法律规定和证券公司的风险提示,将账户、资金、交易密码全权交由祝小娟掌控,也存在一定过错至于被告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证券公司仅提供账户渠道、融资融券金融服务,对被告祝小娟进行了合规培训,也在原告数次开户和交易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公平原则等,铜山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祝小娟承担损失70%的责任、方萍自担30%的责任,判决祝小娟赔偿方萍损失42万余元法官说法:证券投资不能盲信从业人员。
“一些投资者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的承诺和‘实力’,最终导致自身财产遭到了损失”该案主审法官张悦表示,市场上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以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获取客户信任,从而私下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进行违规代客理财活动。
而当出现投资损失后,常常引发矛盾纠纷,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违规事实则浮出水面张悦提醒,面对不断变幻的投资市场,广大投资者自己应多钻研多学习、多关注,事先一定做好风险评估,通过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清楚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债权关系、股权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遭遇重大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