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报道美国《纽约时报》6月19日发表题为《美国绝不可贸然对伊朗开战》的社论,内容摘译如下:

伊朗若拥有核武器,必将加剧全球不安。

然而,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却在未获盟友支持的情况下,擅自试图摧毁伊朗核武器制造能力。美国可能卷入新一轮中东战争,美国平民生命岌岌可危。即便世人猜测特朗普总统下一步会如何,这本身已是多余之问。若特朗普欲使美国介入以色列与伊朗的战争,首先应明确:国会必须授权动用武力。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伊朗无端发动攻击并非简单的执法行动或军事行动,而是一场战争。开战决策不在内塔尼亚胡或特朗普手中,根据宪法,唯有国会具备此权。

1973年《战争权力法》规定了总统动用武力权限的限制,仅当美国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方可例外。当前情形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伊朗尚未对美国发动攻击。国会有充裕时间就此进行辩论并做出最终裁决。

几十年来,美国总统多次援引2001年和2002年通过的《使用军事力量授权法》来支持美国在索马里、叙利亚、也门等地打击恐怖组织的行动。然而,对主权国家伊朗实施战争并不能凭借几十年前针对其他冲突制定的法律来合法化。

总之,对伊朗实施轰炸完全是美国的主动选择。特朗普似乎深知长期以来美国在海外事务的争议,几个月来一直主张与伊朗展开外交谈判。

当然,他有权更改立场。但若要让美国人付出代价,特朗普须向国民解释其理由。若拒绝将此事提交国会表决,便等同于承认美国公众不支持再次陷入不明确、未知结局的海外战争。近几十年政权更迭带来的战争惨痛经验仍历历在目,尤其在中东地区。

决定何时以及是否开战始终艰难而重要。正因如此,宪法未将这一权力集中于任何个人,即便是三军总司令。美国人民及其选出的代表必须有话语权。